研究生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 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 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 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 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或盟市教 育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 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 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 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 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 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 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 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 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 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 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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