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 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 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 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 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 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 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 保障卡的,须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2-1 202X-202X 学年普通高中国家 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学校: 年 级 班 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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