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
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自治区高校全日 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 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5-1)。 第五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 厅、教育厅根据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 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 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分配名 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七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 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 区主管部门或盟市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 年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 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励志奖 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5-1 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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