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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

来源: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电化教育馆) 发布日期:2018-04-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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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本标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编制。

  本标准作为指导地方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配备通用技术教学仪器设备、器材使用。   

  2、要求

  2.1 通用技术课程设置9个模块,其中必修模块2个,为“技术与设计1”和“技术与设计2”;选修模块7个,为“电子控制技术”、“建筑及其设计”、“简易机器人制作”、“现代农业技术”、“家政与生活技术”、“服装及其设计”和“汽车驾驶与保养”。本标准是必修模块配备标准,选修模块配备标准另行制定。

  2.2 通用技术教室配套用房及设施,根据其教学特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试行)》设计。

  2.3配备要求一栏分为“必配”和“选配”,“必配”是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任务应配备的基本教学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必配”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选用的教材、教师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仪器的多种类型等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列为“选配”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以满足教学要求。

  2.4 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4个平行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计算。学生分组活动每组人数应不多于4人,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反之,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2.5 使用不同版本教材的学校,由盟市教育装备技术主管部门核准,可对部分仪器设备做相应调整。

  2.6 消耗性实验材料是保证教学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2.7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应经过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专业检验机构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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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
来源: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电化教育馆)
发布日期:2018-04-12 16:00

      1、范围   

  本标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编制。

  本标准作为指导地方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配备通用技术教学仪器设备、器材使用。   

  2、要求

  2.1 通用技术课程设置9个模块,其中必修模块2个,为“技术与设计1”和“技术与设计2”;选修模块7个,为“电子控制技术”、“建筑及其设计”、“简易机器人制作”、“现代农业技术”、“家政与生活技术”、“服装及其设计”和“汽车驾驶与保养”。本标准是必修模块配备标准,选修模块配备标准另行制定。

  2.2 通用技术教室配套用房及设施,根据其教学特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试行)》设计。

  2.3配备要求一栏分为“必配”和“选配”,“必配”是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任务应配备的基本教学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必配”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选用的教材、教师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仪器的多种类型等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列为“选配”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以满足教学要求。

  2.4 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4个平行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计算。学生分组活动每组人数应不多于4人,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反之,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2.5 使用不同版本教材的学校,由盟市教育装备技术主管部门核准,可对部分仪器设备做相应调整。

  2.6 消耗性实验材料是保证教学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2.7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应经过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专业检验机构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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