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由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药品,确实需要移动到其他场地使用时,应该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在其他场所开展实验教学,须至少提前三天提交实验通知单。必须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员验收。并在实验通知单归还情况记录栏填写结果,注销借用手续。
三、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相关领导批准方能办理借领手续。同时实验室管理员要向借用人介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借用人确认后,签字借用。
四、原则上非教育单位不得借用,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五、教学仪器和设备原则上不借用学生,因课外探究活动需要时,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归还。
六、每学期末必须将全部仪器和设备收回仪器室,逾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七、下列仪器、设备不得向外借用:实验室用于维修的仪表、工具等,新增、未进行验收的,未经修复的,较为精密的、易损易耗的。
八、药品原则上不得借用,危险化学品禁止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