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邮编:010010)。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gxwpxzqyj@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信函方式反馈的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0月28日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邮编:010010)。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gxwpxzqyj@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信函方式反馈的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