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学位办﹝2023﹞9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的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教育考试院不再统一组织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按照“谁授学位,谁来负责”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决定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质量标准
各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准相同,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严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各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二、严格组织考核
各单位要参照普通本科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校本部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核工作,严禁交由办学点或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组织。自行组织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明确成绩认定办法,把控考核质量标准。
四、制定考核方案
各单位要及时修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细则》和《方案》要及时在学校相应网站公布并及时告知学生,相关要点应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招生简章中公布,同时加强政策解读,确保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考核监督
自治区学位办和教育考试院将随机抽查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核,对考核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混乱的,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督导其改进提高;对问题严重、不能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将暂停或撤销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六、其他事宜
(一)因不再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我区停止接受区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借考申请。
(二)参加全区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已取得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起4年内)继续有效。
(三)各单位《细则》和《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我办备案,纸质版一份,电子版须提交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mg_xwb@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内学位办﹝2023﹞9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的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教育考试院不再统一组织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按照“谁授学位,谁来负责”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决定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质量标准
各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准相同,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严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各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二、严格组织考核
各单位要参照普通本科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校本部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核工作,严禁交由办学点或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组织。自行组织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明确成绩认定办法,把控考核质量标准。
四、制定考核方案
各单位要及时修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细则》和《方案》要及时在学校相应网站公布并及时告知学生,相关要点应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招生简章中公布,同时加强政策解读,确保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考核监督
自治区学位办和教育考试院将随机抽查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核,对考核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混乱的,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督导其改进提高;对问题严重、不能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将暂停或撤销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六、其他事宜
(一)因不再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我区停止接受区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借考申请。
(二)参加全区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已取得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起4年内)继续有效。
(三)各单位《细则》和《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我办备案,纸质版一份,电子版须提交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mg_xwb@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