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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内教财字〔2015〕6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项目管理,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规〔2015〕3号),现将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编制要求,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全面改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校园校舍建设,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浴室、运动场地及附属设施;二是设施设备购置,包括床、炊具、饮水设施等必要的学生生活设施设备,以及桌椅、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教学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图书等教学设施设备。

学校大门、围墙、护坡护坎、挡土墙等附属设施建设,校园、校舍小规模维修(改造),以及零星设备设施采购,全部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统筹解决。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不得盲目提高标准,擅立建设项目,夸大建设任务,甚至套取资金。

二、严格项目管理,全面规范校园校舍建设程序

(一)校园校舍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二)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选择平坦地段,避开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与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现行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各民族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太阳能等成熟技术以及新型建筑材料,推进资源环保和综合利用。

(五)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项目实行监理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理。项目旗县、学校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建、质检等部门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八)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三、坚持公开公正,全面加强设施设备购置管理

(一)设施设备购置项目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制度,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减少中间环节和现金交易,确保各环节“阳光操作”。

(二)设施设备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过程向社会公开,中标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杜绝“暗箱操作”。建立设施设备采购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出现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供应商,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再次参加薄改计划政府采购。

(三)设施设备购置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要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

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音体美设备均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汇编》执行。

逐步提升农村牧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深入应用,使农村牧区师生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稳步推进农村牧区学校宽带网络、数字教育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为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配送优质数字教育资源。

个学生要有合格的课桌椅。保障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洗浴设施和条件。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学生饮水安全便捷。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学校和供货单位共同验收签字。

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应及时办理验收、进账建卡手续,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防止学校设备的流失和损坏。

(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严格遵照课程标准开足开齐音乐、体育、美术和信息技术课程,按要求开放实验室和阅览室,有计划地组织实验竞赛、实验教学论文的评选和阅读比赛等活动,提高教学器材、信息化设备使用率和图书流动率,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农村牧区教师利用信息化资源进行备课、教学、评估,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健全管理体制,全面履行项目管理工作职责

(一)管理体制

全面改薄项目由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对省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区对盟市实行项目管理。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全面改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职责分工

1.自治区负责统筹组织全区全面改薄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统筹制订项目规划。根据自治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分清轻重缓急,在汇总各盟市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制定自治区项目总体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2)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3)指导各盟市设施设备购置。制定设施设备采购目录;监督、检查各地采购设备质量;督促各地管好、用好设备设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4)加强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盟市、旗县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工程项目,确保按时完成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工作。

(5)健全工作机制。制订自治区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盟市、旗县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培训;做好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及公开公示工作;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对每所学校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和全程管理;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向国家报送全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盟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地所辖各旗县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指导、汇总、审核各旗县制订的项目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3)组织辖区内成套教学设备(多媒体、计算机、理化生实验室)、音体美设备、课桌凳、床、餐厅(食堂)大型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4)定期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旗县(市区)具体负责本旗县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项目规划。在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基础上,以校为单位,清查教室、桌椅、运动场地、体育设施等教学设施和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立足“保基本、兜底线”,对照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分析确定每个学校(含教学点)办学条件缺口,制订本旗县项目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形成本地区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时间表、路线图。

(2)负责辖区内学校(含教学点)必需的小型的、少量的教学仪器设备、音体美设备、餐厅食堂零星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3)加强经费投入和管理。按自治区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落实旗县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建设收费,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和管理使用安全高效。

(4)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及时完成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和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规划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5)加强设备购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设备配备标准,合理确定项目学校各类设备采购数量;组织开展设备质检、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建立固定资产账和明细账。

(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校园校舍建设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和设施设备配发、管理、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学校的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实施项目,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基本办学条件摸底调查、工程规划编制、项目监督管理。

(2)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

(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4)做好设施设备项目的收货验收、资产入账以及日常管理、维护。

(5)定期报告校园校舍建设进展及设施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五、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建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建立简报、倒排工期、进度双月报、项目公示、目标责任、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二)项目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年度预算与项目安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每年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三)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盟市定期巡查,旗县不定期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每个具体项目。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对盟市、旗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把督导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职责,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财政厅驻地方专员办、审计部门加强对各盟市项目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和专项督查。

(四)项目评估机制。教育部、财政部在项目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地项目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将把各盟市、旗县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当地年度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促进绩效评估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

(五)奖惩机制。根据评估结果,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对存在问题的盟市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盟市,适当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重视工作、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盟市,给予奖励性支持。

(六)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贪污、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宣传沟通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宣讲项目政策,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使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注重舆情分析,擅用和巧用博客、微博、微信等新传播手段,主动回应网民的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焦点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正面回应,公布事实真相,避免造成被动局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由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或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教育、财政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可逐级上报,直至报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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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