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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财教规〔20153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5425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厅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自治区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盟市、旗县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其他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贫困的民族旗县、边境旗县和革命老区旗县。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牧区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牧区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旗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基础因素,下设贫困人口数及贫困发生率、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盟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各地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双月报系统”填报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根据中央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和自治区本级当年拟安排的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情况,按因素法分解下达各盟市、旗县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各盟市、旗县依据本地区薄改总体规划、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盟市、旗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将资金合理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盟市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年安排实施的薄改计划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待财政部正式下达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下达当年全部预算数与提前通知的预算指标差额,再行按照因素法分解下达盟市、旗县,盟市具体上报薄改计划项目要求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薄改计划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下达薄改补助资金。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自治区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到所属旗县。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安排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安排薄改补助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 旗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盟市、旗县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牧区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 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12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提出下年度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本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本年度盟市、旗县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改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申报材料的,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项因素作为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盟市、旗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旗县后一年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各盟市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盟市、旗县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厅和教育厅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及自治区重点检查、盟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区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