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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内教发展函〔 2020〕25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事项变更等行政许可权力已下放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2018年我厅陆续将之前审批的此类机构全部移交到办学所在地盟市教育局管理。为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规范办学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学内容和名称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是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自身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范围应当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助学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规范的名称应为“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名+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专修学院”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制定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设置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校开设专业、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安全的校园和校舍,须能够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条件。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学习周期(3年),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总值要求理工科专业应在200万元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00万元以上。

设置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中关于继续教育机构的要求,设有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办公用房人均不得少于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平方米。

其他有关举办者学校章程组织机构、管理队伍、收费管理等办学标准及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执行,各盟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的具体设置标准。

三、严格规范管理

(一)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64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不得省略“专修”字样,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招生工作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在办学地点之外设置招生点的,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的类型,不得发放容易引起歧义的《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家长和学生告知学校颁发证书类型、设置专业、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对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发给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的《结业证书》。

(二)落实年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资质、招生工作、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建设、校园安全、资产财务等方面内容。年检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增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意识。

(三)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变更和增设教学点工作,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和新增教学点,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实行退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

(四)落实法人主体责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对所有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培训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稳定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招生、教学学生管理饮食卫生资产负债方面稳定安全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四、明确管理职责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督促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并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已经移交管理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所在地盟市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非学历学校管理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教发展字201810号)规定,作为审批机关履行全部行政权力和管理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出现监管悬空。对办学条件、办学内容等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督促其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引导其改办为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依法终止办学。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