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蒙古文版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搜本站
  • 首页
  • 委厅概况
  • 教育动态
  • 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党建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蒙文版 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 微博微博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暖心专区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委厅概况
  • 教育动态
  • 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党建工作
2024-08-26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高考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22-06-27 10:30
A+ A- 分享至:

内政发〔2022〕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

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国家和区域人才培养战略,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增加学生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4.坚持统筹谋划。稳中求进,处理好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系统设计,加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沟通;协同推进,处理好教学、考试、招生、评价等方面的关系;立足实际,主动适应我区教育综合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破解新问题。

(三)改革目标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高校考试招生模式;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为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覆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3门科目。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高等学校招生要求,首先在物理、历史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为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参加选择性考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

2.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各门科目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要求。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各门科目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的综合要求。

3.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参加统一普通高考的考生均应参加选择性考试。

4.考试时间。合格性考试按照教学进度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生首次参加考试不得早于高一下学期末,高一年级最多允许考4门,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选择性考试从2025年起每年组织1次,与统一高考同期举行,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

5.考试组织。合格性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划定合格标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通用技术、信息技术4门科目及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的实验技能操作测试,由自治区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各盟市组织实施。

选择性考试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评定成绩。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公布。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完善全区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强化过程性、常态化监管,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1.评价内容。重点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设定评价内容和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成长档案,充分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记录学生日常状态和突出表现。

2.评价主体与程序。坚持“谁了解、谁评价”“谁评价、谁负责”,开展学生本人、同学、教师和家长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日常动态评价。每学期末,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要求收集能够反映其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写实记录成长过程,在整理遴选、公示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审核等监督保障与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工作真实、简洁、有效。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公示确认后不得更改。

3.评价结果运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及自治区级管理平台操作指南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公布。

(三)深化统一高考考试招生改革

自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

1.考试科目。2025年起,考试科目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3门,不分文理科。报考相关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等考生还须参加专业术科考试。

2.考试安排。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组织考试,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一年两考”。选择性考试与全国统考同期安排。

3.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选择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物理、历史科目以卷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按等级转换分数计入考生总成绩。等级转换分数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公布。

4.招生录取。自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一本二本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具体招生录取办法在当年招生录取文件中明确。

相关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总成绩及相应的专业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专业的考试招生办法,由相关招生高校另行发布。

5.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出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是学生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的依据之一。考生根据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和兴趣特长,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在内蒙古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考生选择性考试的科目符合普通高等学校相应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方可报考该专业(类)。

(四)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招生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为主的招生方式。

1.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中高职贯通“3+2”的考生升入高职院校,可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

2.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可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社会考生报考高职院校可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相应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上述两项考试招生工作一般安排在统一高考之前,未提前报考高职院校以及报考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还可参加统一高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级人民政府是完善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教育、宣传、机构编制、网信、保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在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考试安全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加强高中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动态管理、结构调整、县域统筹、教师走教和适量储备等措施,确保师资力量满足高考改革需要。合理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确保学校教室、教学装备条件能够满足选课走班的教学需求。加强信息化建设,2024年底完成“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建设任务,加快标准化考点的新建和升级改造工程,大力推进数字校园建设与应用。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充实命题队伍和考试管理人员队伍,提高试题命制与考试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谋划好配套改革,组织引导高中学校和普通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修订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明确课程设置,强化课程管理、师资培训、教研工作和学校条件保障等,加强课程实施监测与改进。推动高中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有序推进选课走班,正确引导学生合理选课,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探索建立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班主任和导师制结合的教学管理模式。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选拔机制建设,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要求,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宣传、网信等部门要加大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积极营造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分层分类组织好对高考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学习、培训,坚决避免因对政策误读而造成失误。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监督问责。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多渠道监督体系,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查处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考试招生诚信失范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打印 打印 关闭 关闭
  • 微信公众号
  • 教育厅微博
  • 手机版
  • 教育部官方网站
  • 省级教育网站省级教育网站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盟市教育局盟市教育局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包头市教育局 乌海市教育局 赤峰市教育局 通辽市教育局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兴安盟教育局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 满洲里市教育局 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 区内本科院校区内本科院校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医科大学 内蒙古财经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 赤峰学院 呼伦贝尔学院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集宁师范学院 河套学院 内蒙古艺术学院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内蒙古开放大学 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 区内高职院校区内高职院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通辽职业学院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扎兰屯职业学院 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内蒙古大学交通职业技... 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 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青... 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中...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 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网站支持ipv6
  • 蒙ICP备1500315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92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60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 邮编:010011 值班电话:0471-2856534 信访电话:0471-2856057
蒙古文版
无障碍浏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搜本站
  • 网站首页
  • 委厅概况
  • 教育动态
  • 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高考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7 10: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政发〔2022〕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

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国家和区域人才培养战略,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增加学生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4.坚持统筹谋划。稳中求进,处理好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系统设计,加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沟通;协同推进,处理好教学、考试、招生、评价等方面的关系;立足实际,主动适应我区教育综合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破解新问题。

(三)改革目标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高校考试招生模式;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为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覆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3门科目。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高等学校招生要求,首先在物理、历史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为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参加选择性考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

2.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各门科目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要求。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各门科目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的综合要求。

3.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参加统一普通高考的考生均应参加选择性考试。

4.考试时间。合格性考试按照教学进度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生首次参加考试不得早于高一下学期末,高一年级最多允许考4门,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选择性考试从2025年起每年组织1次,与统一高考同期举行,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

5.考试组织。合格性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划定合格标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通用技术、信息技术4门科目及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的实验技能操作测试,由自治区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各盟市组织实施。

选择性考试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评定成绩。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公布。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完善全区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强化过程性、常态化监管,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1.评价内容。重点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设定评价内容和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成长档案,充分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记录学生日常状态和突出表现。

2.评价主体与程序。坚持“谁了解、谁评价”“谁评价、谁负责”,开展学生本人、同学、教师和家长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日常动态评价。每学期末,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要求收集能够反映其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写实记录成长过程,在整理遴选、公示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审核等监督保障与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工作真实、简洁、有效。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公示确认后不得更改。

3.评价结果运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及自治区级管理平台操作指南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公布。

(三)深化统一高考考试招生改革

自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

1.考试科目。2025年起,考试科目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3门,不分文理科。报考相关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等考生还须参加专业术科考试。

2.考试安排。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组织考试,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一年两考”。选择性考试与全国统考同期安排。

3.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选择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物理、历史科目以卷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按等级转换分数计入考生总成绩。等级转换分数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公布。

4.招生录取。自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一本二本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具体招生录取办法在当年招生录取文件中明确。

相关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总成绩及相应的专业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专业的考试招生办法,由相关招生高校另行发布。

5.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出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是学生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的依据之一。考生根据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和兴趣特长,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在内蒙古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考生选择性考试的科目符合普通高等学校相应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方可报考该专业(类)。

(四)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招生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为主的招生方式。

1.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中高职贯通“3+2”的考生升入高职院校,可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

2.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可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社会考生报考高职院校可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相应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上述两项考试招生工作一般安排在统一高考之前,未提前报考高职院校以及报考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还可参加统一高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级人民政府是完善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教育、宣传、机构编制、网信、保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在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考试安全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加强高中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动态管理、结构调整、县域统筹、教师走教和适量储备等措施,确保师资力量满足高考改革需要。合理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确保学校教室、教学装备条件能够满足选课走班的教学需求。加强信息化建设,2024年底完成“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建设任务,加快标准化考点的新建和升级改造工程,大力推进数字校园建设与应用。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充实命题队伍和考试管理人员队伍,提高试题命制与考试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谋划好配套改革,组织引导高中学校和普通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修订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明确课程设置,强化课程管理、师资培训、教研工作和学校条件保障等,加强课程实施监测与改进。推动高中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有序推进选课走班,正确引导学生合理选课,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探索建立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班主任和导师制结合的教学管理模式。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选拔机制建设,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要求,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宣传、网信等部门要加大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积极营造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分层分类组织好对高考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学习、培训,坚决避免因对政策误读而造成失误。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监督问责。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多渠道监督体系,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查处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考试招生诚信失范行为。


移动版 | 电脑版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蒙ICP备1500315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60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927号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