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教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21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创新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支持政府、学校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为建设技能内蒙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育人为本。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培训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混”促“改”,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
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利用好政府、企业、学校等方面的资源,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校企两个主体在资本(资产)、管理、师资、课程、文化等方面融合发展,实现校企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经验的实际,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新生事物健康成长。登记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应当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混合所有制办学。
二、办学形式
(一)办学模式
本文件所指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指公办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深度合作,引入企业先进技术优势和产业资源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二)举办方式
地方政府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公办职业院校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技能培训等办学项目。
(三)分类登记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必须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一般不登记为法人机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可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为法人机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三、设立要求
(一)合作协议
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二)资源投入
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支持和鼓励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可对现有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性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属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高职院校与社会联合办学,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设立程序
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均需按照院校设置程序审批。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办学机构和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专业设置完成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退出机制
举办者终止营利性办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备案后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举办者终止非营利性办学,应依据《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备案。
四、办学管理
非公资产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整体混合办学的,仍按公办院校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治理结构
制定办学章程,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参与办学活动。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产权为基础确立和落实办学机构运营主体地位。
(二)用人管理
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办学机构任职或兼职。学校选派至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的教师,在学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三)薪酬管理
公办职业院校派出工作人员(含领导干部)薪酬发放、选派的教师在办学机构中的兼职兼薪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派出工作人员薪酬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四)专业设置及招生
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双主体”办学优势,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合理安排。
(五)财务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拨款
混改后仍为公办性质的职业院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的国家计划生实行生均拨款政策。
(二)融资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贷款等方式融资。
(三)税收政策
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经财税部门认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取得的法定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相关产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土地政策
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经批准可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办学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给土地。
(五)产教融合政策
支持和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厂中校”“校中厂”,依托办学机构、办学项目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孵化平台、中试及工程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围绕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遴选中,对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予以倾斜。
六、试行要求
各地和有关举办单位要积极组织、选择推荐一批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对各地职业院校试点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职业院校绩效考核等有关考核中。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
全区技工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2年6月27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教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21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创新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支持政府、学校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为建设技能内蒙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育人为本。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培训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混”促“改”,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
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利用好政府、企业、学校等方面的资源,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校企两个主体在资本(资产)、管理、师资、课程、文化等方面融合发展,实现校企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经验的实际,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新生事物健康成长。登记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应当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混合所有制办学。
二、办学形式
(一)办学模式
本文件所指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指公办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深度合作,引入企业先进技术优势和产业资源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二)举办方式
地方政府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公办职业院校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技能培训等办学项目。
(三)分类登记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必须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一般不登记为法人机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可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为法人机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三、设立要求
(一)合作协议
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二)资源投入
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支持和鼓励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可对现有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性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属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高职院校与社会联合办学,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设立程序
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均需按照院校设置程序审批。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办学机构和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专业设置完成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退出机制
举办者终止营利性办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备案后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举办者终止非营利性办学,应依据《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备案。
四、办学管理
非公资产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整体混合办学的,仍按公办院校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治理结构
制定办学章程,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参与办学活动。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产权为基础确立和落实办学机构运营主体地位。
(二)用人管理
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办学机构任职或兼职。学校选派至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的教师,在学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三)薪酬管理
公办职业院校派出工作人员(含领导干部)薪酬发放、选派的教师在办学机构中的兼职兼薪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派出工作人员薪酬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四)专业设置及招生
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双主体”办学优势,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合理安排。
(五)财务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拨款
混改后仍为公办性质的职业院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的国家计划生实行生均拨款政策。
(二)融资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贷款等方式融资。
(三)税收政策
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经财税部门认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取得的法定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相关产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土地政策
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经批准可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办学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给土地。
(五)产教融合政策
支持和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厂中校”“校中厂”,依托办学机构、办学项目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孵化平台、中试及工程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围绕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遴选中,对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予以倾斜。
六、试行要求
各地和有关举办单位要积极组织、选择推荐一批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对各地职业院校试点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职业院校绩效考核等有关考核中。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
全区技工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