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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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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教基〔2022〕13号

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维护正常的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私塾”“国学班”、校外培训班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科学精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为抓手,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学龄人口变化预测,科学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政策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以学校办学规模控制、班额控制为重点,综合考虑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合理安排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有调整的要及时对外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不足的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妥善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探索学区制和多校划片招生,促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基本均衡。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严格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政策。

三、坚决落实“公民同招”政策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工作,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应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盟市招生。各民办学校须按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同招”操作细则,改进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优化报名录取流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和入学报名条件、各学校联系方式、“公民同招”录取结果等信息。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坚持就近入学原则,落实国家生育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不得采取考试评判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 行适当照顾。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派位、分班名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公布。

五、坚持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情况分析,预先摸排、精准统计分析生源数据,统筹规划特殊群体招生工作安排。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确保“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入学。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地要与残联等部 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对接,认真摸清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不具备到学校就读的,要安排送教上门,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人一案”制定上门送教方案,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商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安置意见,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三)落实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优待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以及其他 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 学工作方案,按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三类 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控辍工作,加强教育关爱帮扶,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坚持强化招生工作监管

各地要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及结对帮扶、名校办分校、强校帮弱校等方式,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进一步明确招生纪律。严肃查处义务教育学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虚假宣传招生等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学校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通报。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依据规定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举报、申诉问题线索。各盟市监督举报电话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并统一向社会发布。

七、切实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以及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盟市教育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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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6: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教基〔2022〕13号

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维护正常的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私塾”“国学班”、校外培训班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科学精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为抓手,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学龄人口变化预测,科学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政策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以学校办学规模控制、班额控制为重点,综合考虑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合理安排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有调整的要及时对外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不足的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妥善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探索学区制和多校划片招生,促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基本均衡。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严格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政策。

三、坚决落实“公民同招”政策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工作,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应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盟市招生。各民办学校须按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同招”操作细则,改进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优化报名录取流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和入学报名条件、各学校联系方式、“公民同招”录取结果等信息。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坚持就近入学原则,落实国家生育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不得采取考试评判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 行适当照顾。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派位、分班名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公布。

五、坚持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情况分析,预先摸排、精准统计分析生源数据,统筹规划特殊群体招生工作安排。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确保“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入学。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地要与残联等部 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对接,认真摸清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不具备到学校就读的,要安排送教上门,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人一案”制定上门送教方案,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商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安置意见,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三)落实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优待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以及其他 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 学工作方案,按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三类 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控辍工作,加强教育关爱帮扶,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坚持强化招生工作监管

各地要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及结对帮扶、名校办分校、强校帮弱校等方式,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进一步明确招生纪律。严肃查处义务教育学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虚假宣传招生等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学校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通报。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依据规定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举报、申诉问题线索。各盟市监督举报电话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并统一向社会发布。

七、切实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以及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盟市教育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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