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教基〔2023〕35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完善我区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机制,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质量,我厅在总结近年来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幼儿园保育教育评估指南》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严格申报程序,加强规范管理。要以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推动学前教育政策落地。要科学规划,协调各方力量改善办园条件,提升管理水平,稳妥推进本地区各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逐步形成梯次合理、定位明晰的示范幼儿园体系。
二、各地要组织幼儿园认真学习“评估标准”,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要引导幼儿园以标准为依据,重点关注影响幼儿园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指标,认清在办园理念、园所文化、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
三、从今年起,我厅将根据新标准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各盟市要组织好申报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2023年推迟到5月底前)以盟市为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2025年底前,我厅还将根据新标准组织完成对满五年的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复评工作,各盟市要合理统筹做好本盟市复评申报规划,并组织现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对照新标准开展自检自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制定规划,认真整改,力争尽快达标。
附件:1.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
2.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4.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复评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3月26日
内教基〔2023〕35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完善我区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机制,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质量,我厅在总结近年来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幼儿园保育教育评估指南》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严格申报程序,加强规范管理。要以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推动学前教育政策落地。要科学规划,协调各方力量改善办园条件,提升管理水平,稳妥推进本地区各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逐步形成梯次合理、定位明晰的示范幼儿园体系。
二、各地要组织幼儿园认真学习“评估标准”,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要引导幼儿园以标准为依据,重点关注影响幼儿园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指标,认清在办园理念、园所文化、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
三、从今年起,我厅将根据新标准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各盟市要组织好申报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2023年推迟到5月底前)以盟市为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2025年底前,我厅还将根据新标准组织完成对满五年的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复评工作,各盟市要合理统筹做好本盟市复评申报规划,并组织现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对照新标准开展自检自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制定规划,认真整改,力争尽快达标。
附件:1.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
2.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4.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复评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