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教基函〔202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
规范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保教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开展专项规范管理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建立完善科学保教的长效机制,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围绕办园资质、办园行为、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等,通过自查摸排、全面整改和专项督查等方式,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整改办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规范内容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全面排查幼儿园办园资质
1.办园条件。对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21〕234号)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全面摸排,对园舍条件、规划布局、场地设置、班额设置等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幼儿园要科学合理安排整改。
2.教育环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备标准》(内教基字〔2014〕122号)和《幼儿园安全友好环境建设指南》对幼儿园室内活动室配备、区域规划、环境创设、玩教具及图书设置等进行全面核查,对未按规定配备活动室,未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未提供充足的玩教具和图书,园所教育环境缺乏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强健体魄、自主游戏的要及时整改。
3.清理整顿无证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21〕234号),开展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对辖区内已办证、未办证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整改,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对基本符合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要帮助其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已办证但存在问题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下发停办通知,收回办园许可证;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全面排查幼儿园办园行为
4.规范清理幼儿园名称。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幼儿园名称易引起歧义误导家长的和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5.规范幼儿园招生和宣传。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科学布局辖区内幼儿园网点,统筹安排招生工作。严禁虚假宣传,清理审查幼儿园荣誉奖牌、宣传牌匾,凡虚假荣誉奖牌及非法宣传牌匾一律撤下不得悬挂,各地幼儿园招生广告要按相关规定在辖区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规范辖区内幼儿园收费管理,要求幼儿园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全面核查幼儿园教师资质
7.教师配备情况。对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实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全面核查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是否符合办园要求,对于未按要求配备教职员工的要限期予以整改。
8.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依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教师字〔2015〕54号)重点督查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幼儿园应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加强教师培训。对于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要督促其参加专业技能补偿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要限期予以调整。对于不适应科学保教需要,习惯于“小学化”教学,不善于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开展游戏活动的,要通过开展岗位适应性规范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
(四)全面核查幼儿园课程内容
10.治理小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教办函〔2018〕160号)和《关于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内教基函〔2021〕24号),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课程的“小学化”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展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严禁幼儿园违规开设学前班。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幼儿园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11.规范课程内容。认真治理幼儿园以“国学”“双语”“引进课程”等名义开展“小学化”保育教育活动。全面核查是否存在“讲经”“女德”“全素饮食”等传统文化糟粕或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问题。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幼儿园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五)开展小区配套园治理
12.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2021年开展的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工作,对照问题台账逐一复查,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四、清理整治步骤
(一)盟市、旗县自查阶段(2022年3月30日- 5月30日)
各盟市、旗县(市、区)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整改。要对照幼儿园办学资质、办园条件、师资配备、名称使用、保教管理、荣誉授受、招生宣传等规定,对辖区各幼儿园进行清理检查,分类整顿。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5月31日-7月30日)
各地要压实部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自查和全面摸排反馈的问题,按照示范一批、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停招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
(三)自治区抽查阶段(2022年8月30日-12月30日)
自治区教育厅将视情况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随机抽取幼儿园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对无证幼儿园分类处置情况予以核实,对非法办园问题严重的地区将给予全区通报,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幼儿园专项治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各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督查组,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压实职能部门推进责任,对辖区内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摸排,确保不留死角,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专业指导
将民办园、薄弱园纳入教研和培训范围,推动幼儿园切实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自觉抵制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内容与活动。切实加强新教师入职培训、初任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补偿培训、师德师风和安全意识全员培训。
(三)依法行政严肃纪律
各地要强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抽调精干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到位,取得实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排查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按照工作阶段安排,认真总结此次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管理专项行动的经验,于5月30日前、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分别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工作报告、规范管理工作总结,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书面报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同时要强化结果运用,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将幼儿园管理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整治纳入日常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水平,严防无证幼儿园和违规办学行为反弹。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推广宣传一批好经验、好典型,为广大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联系人:白瑞凤,联系方式:0471-2856617,邮箱:1509801999@qq.com。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3月30日
内教基函〔202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
规范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保教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开展专项规范管理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建立完善科学保教的长效机制,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围绕办园资质、办园行为、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等,通过自查摸排、全面整改和专项督查等方式,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整改办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规范内容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全面排查幼儿园办园资质
1.办园条件。对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21〕234号)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全面摸排,对园舍条件、规划布局、场地设置、班额设置等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幼儿园要科学合理安排整改。
2.教育环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备标准》(内教基字〔2014〕122号)和《幼儿园安全友好环境建设指南》对幼儿园室内活动室配备、区域规划、环境创设、玩教具及图书设置等进行全面核查,对未按规定配备活动室,未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未提供充足的玩教具和图书,园所教育环境缺乏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强健体魄、自主游戏的要及时整改。
3.清理整顿无证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21〕234号),开展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对辖区内已办证、未办证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整改,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对基本符合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要帮助其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已办证但存在问题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下发停办通知,收回办园许可证;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全面排查幼儿园办园行为
4.规范清理幼儿园名称。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幼儿园名称易引起歧义误导家长的和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5.规范幼儿园招生和宣传。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科学布局辖区内幼儿园网点,统筹安排招生工作。严禁虚假宣传,清理审查幼儿园荣誉奖牌、宣传牌匾,凡虚假荣誉奖牌及非法宣传牌匾一律撤下不得悬挂,各地幼儿园招生广告要按相关规定在辖区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规范辖区内幼儿园收费管理,要求幼儿园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全面核查幼儿园教师资质
7.教师配备情况。对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实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全面核查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是否符合办园要求,对于未按要求配备教职员工的要限期予以整改。
8.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依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教师字〔2015〕54号)重点督查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幼儿园应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加强教师培训。对于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要督促其参加专业技能补偿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要限期予以调整。对于不适应科学保教需要,习惯于“小学化”教学,不善于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开展游戏活动的,要通过开展岗位适应性规范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
(四)全面核查幼儿园课程内容
10.治理小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教办函〔2018〕160号)和《关于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内教基函〔2021〕24号),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课程的“小学化”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展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严禁幼儿园违规开设学前班。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幼儿园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11.规范课程内容。认真治理幼儿园以“国学”“双语”“引进课程”等名义开展“小学化”保育教育活动。全面核查是否存在“讲经”“女德”“全素饮食”等传统文化糟粕或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问题。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幼儿园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五)开展小区配套园治理
12.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2021年开展的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工作,对照问题台账逐一复查,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四、清理整治步骤
(一)盟市、旗县自查阶段(2022年3月30日- 5月30日)
各盟市、旗县(市、区)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整改。要对照幼儿园办学资质、办园条件、师资配备、名称使用、保教管理、荣誉授受、招生宣传等规定,对辖区各幼儿园进行清理检查,分类整顿。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5月31日-7月30日)
各地要压实部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自查和全面摸排反馈的问题,按照示范一批、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停招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
(三)自治区抽查阶段(2022年8月30日-12月30日)
自治区教育厅将视情况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随机抽取幼儿园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对无证幼儿园分类处置情况予以核实,对非法办园问题严重的地区将给予全区通报,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幼儿园专项治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各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督查组,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压实职能部门推进责任,对辖区内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摸排,确保不留死角,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专业指导
将民办园、薄弱园纳入教研和培训范围,推动幼儿园切实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自觉抵制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内容与活动。切实加强新教师入职培训、初任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补偿培训、师德师风和安全意识全员培训。
(三)依法行政严肃纪律
各地要强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抽调精干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到位,取得实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排查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按照工作阶段安排,认真总结此次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管理专项行动的经验,于5月30日前、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分别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工作报告、规范管理工作总结,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书面报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同时要强化结果运用,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将幼儿园管理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整治纳入日常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水平,严防无证幼儿园和违规办学行为反弹。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推广宣传一批好经验、好典型,为广大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联系人:白瑞凤,联系方式:0471-2856617,邮箱:1509801999@qq.com。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