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内政发﹝2011﹞79号)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自治区从2012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牧区双语授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标准为经当地发改委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各类幼儿园均按此资助标准),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三、资助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开始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所在旗县教育、财政部门,经旗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助资金筹措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盟市、旗县应将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自治区财政每年采取奖补的方式,对于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效果好的盟市给予奖补,奖补数额依据本盟市在园幼儿数、实施资助的幼儿数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旗县教育部门、有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内政发﹝2011﹞79号)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自治区从2012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牧区双语授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标准为经当地发改委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各类幼儿园均按此资助标准),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三、资助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开始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所在旗县教育、财政部门,经旗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助资金筹措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盟市、旗县应将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自治区财政每年采取奖补的方式,对于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效果好的盟市给予奖补,奖补数额依据本盟市在园幼儿数、实施资助的幼儿数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旗县教育部门、有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