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