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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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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 总体目标

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水平高的教师队伍。

  1. 拓展学段服务,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一)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适宜安置残疾儿童入学。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牵头,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组织),成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提出安置意见,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到2025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做好随班就读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学校要安排专人作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学业导师,负责联络协调评估、教育、康复、转衔等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完善送教上门服务。进一步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形式和内容,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能够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4.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5.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6.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到2025年,自治区至少办好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盲、聋高中(部),每个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都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7.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有关专业,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推动建设内蒙古特殊教育大学,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

  1. 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三)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

8.探索融合教育模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融合教育环境,采取残疾儿童可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部分课程可到普通学校(园)随班学习(活动)等形式,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优势,推进残疾学生信息上报、教育评估、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等工作规范及时、科学专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指南、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做好孤独症儿童的融合教育。落实孤独症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开发孤独症儿童教育课程资源,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探索建立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为孤独症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

10.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融合办学。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1.提升特殊职业教育实效。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支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12.促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3.推动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提高残疾儿童青少年借助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沟通交流、学习生活的技能。依托自治区“互联网+教育”平台,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使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 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14.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市、区)办好1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多且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学位不足的旗县(市、区),要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布局,改扩建或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满足残疾儿童入学需求。20万人口以下的旗县(市、区),可在相对集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支持呼和浩特等人口规模较大城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5.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资源中心在区域内特殊教育研究、指导、服务、培训、资源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专业支持作用。鼓励依托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6.做好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有条件的盟市可安排特殊教育经费,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向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学生学习用品、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救助、资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7.积极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特殊教育学校,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8.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根据实际需要,优化公费师范生招生结构,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注重培养适应特殊教育专业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培养力度。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9.持续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支持在职在编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业学历提升、取得康复专业资质。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加大对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培训和推广使用。到2025年,旗县(市、区)以上教研机构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0.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普通学校(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向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残疾儿童康复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津贴补贴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 精心组织实施,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对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各盟市要将特殊教育的发展提升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有关部门年度任务,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好教育教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做好家庭困难残疾学生的救助,配合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教育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政策;残联、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残疾评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的残疾评定,以及医疗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招生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十一)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开展办学质量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将落实情况纳入旗县(市、区)级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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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2-02 15: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 总体目标

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水平高的教师队伍。

  1. 拓展学段服务,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一)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适宜安置残疾儿童入学。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牵头,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组织),成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提出安置意见,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到2025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做好随班就读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学校要安排专人作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学业导师,负责联络协调评估、教育、康复、转衔等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完善送教上门服务。进一步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形式和内容,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能够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4.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5.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6.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到2025年,自治区至少办好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盲、聋高中(部),每个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都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7.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有关专业,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推动建设内蒙古特殊教育大学,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

  1. 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三)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

8.探索融合教育模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融合教育环境,采取残疾儿童可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部分课程可到普通学校(园)随班学习(活动)等形式,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优势,推进残疾学生信息上报、教育评估、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等工作规范及时、科学专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指南、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做好孤独症儿童的融合教育。落实孤独症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开发孤独症儿童教育课程资源,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探索建立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为孤独症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

10.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融合办学。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1.提升特殊职业教育实效。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支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12.促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3.推动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提高残疾儿童青少年借助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沟通交流、学习生活的技能。依托自治区“互联网+教育”平台,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使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 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14.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市、区)办好1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多且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学位不足的旗县(市、区),要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布局,改扩建或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满足残疾儿童入学需求。20万人口以下的旗县(市、区),可在相对集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支持呼和浩特等人口规模较大城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5.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资源中心在区域内特殊教育研究、指导、服务、培训、资源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专业支持作用。鼓励依托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6.做好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有条件的盟市可安排特殊教育经费,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向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学生学习用品、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救助、资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7.积极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特殊教育学校,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8.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根据实际需要,优化公费师范生招生结构,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注重培养适应特殊教育专业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培养力度。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9.持续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支持在职在编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业学历提升、取得康复专业资质。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加大对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培训和推广使用。到2025年,旗县(市、区)以上教研机构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0.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普通学校(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向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残疾儿童康复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津贴补贴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 精心组织实施,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对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各盟市要将特殊教育的发展提升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有关部门年度任务,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好教育教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做好家庭困难残疾学生的救助,配合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教育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政策;残联、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残疾评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的残疾评定,以及医疗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招生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十一)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开展办学质量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将落实情况纳入旗县(市、区)级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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