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