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直属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盟市(高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7号),与财科教〔2016〕72号文件一并执行。
二、按财科教〔2016〕72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自治区高教专款资金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对于学校报送的项目规划不再组织专家评审,由财政厅、教育厅研究确定,并下达各高校专项资金预算。
三、分配因素主要按生均拨款因素考虑,同时兼顾各高校“双一流”及相关项目建设及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及自治区直属各高校务于每年2月15日前按财科教〔2016〕72号文件第七条要求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因素的分配额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2月28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直属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盟市(高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7号),与财科教〔2016〕72号文件一并执行。
二、按财科教〔2016〕72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自治区高教专款资金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对于学校报送的项目规划不再组织专家评审,由财政厅、教育厅研究确定,并下达各高校专项资金预算。
三、分配因素主要按生均拨款因素考虑,同时兼顾各高校“双一流”及相关项目建设及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及自治区直属各高校务于每年2月15日前按财科教〔2016〕72号文件第七条要求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因素的分配额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