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细化完善具体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保障和推进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4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则》《基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8月23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总体要求,同时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细化《办法》各裁量环节规定,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特依法制定了我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
三、《规则》《基准》适用于哪些部门?
《规则》《基准》适用于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也应按照《规则》及《基准》执行。
四、《规则》《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则》共分五章二十七条,是对《基准》操作与适用的进一步说明,包含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监督以及附则。
《基准》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八大类违法情形,分别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其中,裁量阶次根据法条表述分为一般、严重两个阶次或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阶次。适用条件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涉及范围、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对不同具体违法情形进行具体划分。处罚标准则对应不同具体违法情形,进一步对法条规定的处罚规则进行细化。
五、《规则》对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裁量因素时如何适用?
《适用规则》对处罚中的合并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概念、情形进行了阐释。同时明确了在处罚过程中“择一重罚”“一事不二罚”等规则的适用。由于《基准》中存在多种裁量因素,在复杂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故当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多个裁量因素时,应按照拟处罚最重的一个裁量因素及对应阶次进行认定。
六、《基准》对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基准》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各项客观因素,包括违法培训招生人数、从业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等可量化、易取证的因素。同时,基于对全区调研数据的分析,客观确定了各因素对应阶次标准。
七、《基准》对处罚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基准》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所规定处罚区间为基础,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同时处罚标准的幅度与对应的裁量因素幅度相当,以保证裁量结果的合理性,确保过罚相当。
为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细化完善具体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保障和推进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4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则》《基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8月23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总体要求,同时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细化《办法》各裁量环节规定,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特依法制定了我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
三、《规则》《基准》适用于哪些部门?
《规则》《基准》适用于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也应按照《规则》及《基准》执行。
四、《规则》《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则》共分五章二十七条,是对《基准》操作与适用的进一步说明,包含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监督以及附则。
《基准》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八大类违法情形,分别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其中,裁量阶次根据法条表述分为一般、严重两个阶次或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阶次。适用条件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涉及范围、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对不同具体违法情形进行具体划分。处罚标准则对应不同具体违法情形,进一步对法条规定的处罚规则进行细化。
五、《规则》对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裁量因素时如何适用?
《适用规则》对处罚中的合并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概念、情形进行了阐释。同时明确了在处罚过程中“择一重罚”“一事不二罚”等规则的适用。由于《基准》中存在多种裁量因素,在复杂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故当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多个裁量因素时,应按照拟处罚最重的一个裁量因素及对应阶次进行认定。
六、《基准》对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基准》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各项客观因素,包括违法培训招生人数、从业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等可量化、易取证的因素。同时,基于对全区调研数据的分析,客观确定了各因素对应阶次标准。
七、《基准》对处罚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基准》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所规定处罚区间为基础,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同时处罚标准的幅度与对应的裁量因素幅度相当,以保证裁量结果的合理性,确保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