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5-0317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16:50 | 公文时效 |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我区乡村、县域教师补充渠道,加强乡村、县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自治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的意见》(内党发〔2024〕21号)精神,以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切实改善我区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乡村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优化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采取到岗退费等方式,吸引优秀青年踊跃报考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
二、实施原则
(一)实施“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必须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各旗县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确保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落实4年或6年后毕业的公费师范生编制。
(二)实施“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必须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现有教师队伍情况及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段、学科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形成梯队,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
三、实施范围和招生对象
实施“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范围是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边境旗县(市、区)中小学校,旗县(含不设区的市)中学。
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四、培养院校
我区“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在普通本科、研究生层次实施。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承担培养。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坚持德育为先、一专多能、强化实践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全面适应乡村、县域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新要求,科学设置培养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对入学新生要进行深刻的政治理想信念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从事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和引导他们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整合校内优质教学资源,选拔优秀教师和名师授课,为公费师范生提供高质量教学;要配备导师,提供从课程学习到教学实践全过程的指导。要建立和完善公费师范生在读期间到优质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公费师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坚定其长期服务教育的信念,为我区乡村、县域学校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教师。
五、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
(一)本科阶段招生计划。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师队伍的结构和实际需求以及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商本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本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报请教育部同意后,依据各地岗位需求核定下达招生计划。
(二)本科阶段录取办法。“公费培养师资计划”招生纳入我区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按照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若提前批次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学校所在同批次补充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补招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施补录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调剂到其他非公费师范招生使用。培养院校完成公费师范生录取后一周内,须根据公费师范生报考的履约地区,将三方协议书(自治区统一制定)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到考生履约地旗县(市、区)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并负责通知和组织公费师范生及家长在10日内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同时,须在接到协议书20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三方协议书邮寄到培养院校。拟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录取前必须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上述三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学生及家长拒绝签订协议书,视为自动放弃公费师范生录取资格,录取院校不做调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费师范生及家长自负。
(三)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县(市、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结合培养高校的培养能力,商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确定每年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各专业推免名额,确保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从符合推免条件的三年级公费师范生中择优选拔。在第七学期初,培养高校根据当年各专业的推免名额,按照推免程序,对符合推免条件的公费师范生进行综合测评。
培养高校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推免名额,经商该生履约任教地所在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定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录取名单,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考生报考公费师范生、提前了解并准备参与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选拔营造良好环境。
公费师范生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在校就读期间享受国家普通本科、研究生相关政策待遇。
六、履约管理
(一)实行服务期制度。本科层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回履约任教地的学校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地应与原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履约任教地相一致。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和履约任教地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原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自动解除,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到履约任教旗县(含不设区的市)中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旗县(市、区)域内城乡教师交流范围。在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学籍档案统一由任教学校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局管理。
(二)公费师范生违约管理。公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约定回履约任教地工作的,或履约不满6年的,视为违约,要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在学期间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履约任教地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完成履约任务后即修复相关信用。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强化履约管理。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休学除外),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培养师资计划”资格,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履约管理,统一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代收公费师范生违约金,并按照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程序,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七、政策措施
(一)经费支持政策。“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实行到岗退费政策。公费师范生毕业到履约任教地上岗后,到旗县(市、区)教育局领取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上述费用由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培养院校将在公费师范生大四或研二开学后将培养相关费用情况函告有关盟市,各盟市要将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并于公费师范生毕业当年的6月底以前一次性全额划拨到旗县(市、区)教育局,划拨标准按照公费师范生在读期间培养院校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各项奖、助学金政策并纳入高校资助政策体系。
(二)就业安置政策。公费师范毕业生经面试(试讲)后,到履约任教地有关学校工作。面试工作在盟(市)公署(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盟市、旗县(市、区)编制部门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为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任教岗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落实“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职责,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把公费师范生作为本地教师的重要补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统筹和指导;编制部门要协调并监督盟市、旗县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要协调并监督盟市、旗县落实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待遇落实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倾斜。
(二)落实保障机制。“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属于政策性招生,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长期从教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要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周转宿舍。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公费师范生的任教岗位;编制部门要着力落实解决好公费师范生的入编问题;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按时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本科一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可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申请。培养高校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推免名额,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征求履约任教地同意,统筹确定当年接收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的推免名额,对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进行推免综合测评,经自治区教育厅及履约任教地同意后,择优录取。被推免录取学生须签署补充协议,可免试攻读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再履约任教,履约任教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相同。其他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师范生,按原协议约定接受公费教育,并承担履约任教责任。违反约定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5-0317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16:50 |
公文时效 |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我区乡村、县域教师补充渠道,加强乡村、县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自治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的意见》(内党发〔2024〕21号)精神,以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切实改善我区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乡村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优化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采取到岗退费等方式,吸引优秀青年踊跃报考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
二、实施原则
(一)实施“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必须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各旗县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确保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落实4年或6年后毕业的公费师范生编制。
(二)实施“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必须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现有教师队伍情况及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段、学科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形成梯队,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
三、实施范围和招生对象
实施“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范围是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边境旗县(市、区)中小学校,旗县(含不设区的市)中学。
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四、培养院校
我区“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在普通本科、研究生层次实施。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承担培养。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坚持德育为先、一专多能、强化实践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全面适应乡村、县域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新要求,科学设置培养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对入学新生要进行深刻的政治理想信念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从事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和引导他们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整合校内优质教学资源,选拔优秀教师和名师授课,为公费师范生提供高质量教学;要配备导师,提供从课程学习到教学实践全过程的指导。要建立和完善公费师范生在读期间到优质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公费师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坚定其长期服务教育的信念,为我区乡村、县域学校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教师。
五、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
(一)本科阶段招生计划。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师队伍的结构和实际需求以及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商本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本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报请教育部同意后,依据各地岗位需求核定下达招生计划。
(二)本科阶段录取办法。“公费培养师资计划”招生纳入我区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按照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若提前批次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学校所在同批次补充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补招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施补录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调剂到其他非公费师范招生使用。培养院校完成公费师范生录取后一周内,须根据公费师范生报考的履约地区,将三方协议书(自治区统一制定)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到考生履约地旗县(市、区)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并负责通知和组织公费师范生及家长在10日内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同时,须在接到协议书20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三方协议书邮寄到培养院校。拟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录取前必须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上述三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学生及家长拒绝签订协议书,视为自动放弃公费师范生录取资格,录取院校不做调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费师范生及家长自负。
(三)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县(市、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结合培养高校的培养能力,商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确定每年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各专业推免名额,确保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从符合推免条件的三年级公费师范生中择优选拔。在第七学期初,培养高校根据当年各专业的推免名额,按照推免程序,对符合推免条件的公费师范生进行综合测评。
培养高校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推免名额,经商该生履约任教地所在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定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录取名单,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考生报考公费师范生、提前了解并准备参与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选拔营造良好环境。
公费师范生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在校就读期间享受国家普通本科、研究生相关政策待遇。
六、履约管理
(一)实行服务期制度。本科层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回履约任教地的学校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地应与原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履约任教地相一致。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和履约任教地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原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自动解除,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到履约任教旗县(含不设区的市)中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旗县(市、区)域内城乡教师交流范围。在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学籍档案统一由任教学校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局管理。
(二)公费师范生违约管理。公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约定回履约任教地工作的,或履约不满6年的,视为违约,要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在学期间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履约任教地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完成履约任务后即修复相关信用。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强化履约管理。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休学除外),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培养师资计划”资格,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履约管理,统一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代收公费师范生违约金,并按照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程序,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七、政策措施
(一)经费支持政策。“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实行到岗退费政策。公费师范生毕业到履约任教地上岗后,到旗县(市、区)教育局领取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上述费用由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培养院校将在公费师范生大四或研二开学后将培养相关费用情况函告有关盟市,各盟市要将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并于公费师范生毕业当年的6月底以前一次性全额划拨到旗县(市、区)教育局,划拨标准按照公费师范生在读期间培养院校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各项奖、助学金政策并纳入高校资助政策体系。
(二)就业安置政策。公费师范毕业生经面试(试讲)后,到履约任教地有关学校工作。面试工作在盟(市)公署(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盟市、旗县(市、区)编制部门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为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任教岗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落实“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职责,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把公费师范生作为本地教师的重要补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费培养师资计划”的统筹和指导;编制部门要协调并监督盟市、旗县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要协调并监督盟市、旗县落实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待遇落实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倾斜。
(二)落实保障机制。“公费培养师资计划”属于政策性招生,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长期从教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要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周转宿舍。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公费师范生的任教岗位;编制部门要着力落实解决好公费师范生的入编问题;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按时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本科一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可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申请。培养高校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推免名额,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征求履约任教地同意,统筹确定当年接收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的推免名额,对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进行推免综合测评,经自治区教育厅及履约任教地同意后,择优录取。被推免录取学生须签署补充协议,可免试攻读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再履约任教,履约任教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相同。其他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师范生,按原协议约定接受公费教育,并承担履约任教责任。违反约定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