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5-01454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10:00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3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申报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发展,统筹整合各类研学实践教育资源,切实发挥研学实践教育的综合育人作用,实现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指的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通过集体实践、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研学实践教育一般以年级为单位开展。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指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有关单位评议认定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指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有关单位评议认定的,能够接收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一定规模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基地、营地的管理;各盟市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营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年审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黑白名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区域内基地、营地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五史”教育、国情区情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生态文化教育、劳动教育、红色教育、北疆文化教育、科学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优质研学资源单位;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1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教育主题,能够开设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体系完整的适合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研学实践教育课程;
(五)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实践指导老师比例不低于20%);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服务保障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20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动,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利;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扎实做好流感、支原体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开设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报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主要范围与研学基地相同,且周边有若干研学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3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研学课程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操作、体验性强,富有教育功能,有评价反馈;至少已开发5条以上研学线路,形成以营地为枢纽、基地为站点的研学实践教育网络;
(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实践指导老师比例不低于20%),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能够至少同时接待100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开辟“绿色通道”;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扎实做好流感、支原体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完备,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有全时全方位的监控系统;有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预案;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周边医疗便利,与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和协助关系;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
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视情况组织自治区级基地、营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仅可申报一个基地或营地,已有被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旗县(市、区)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级研学实践基地在盟市级研学实践基地中择优申报推荐。盟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的申报,由具备资质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通过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盟市级教育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基地、营地课程方案;
(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某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使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自治区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为基地、营地。
第十二条 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候选单位,优先从自治区级基地、营地中推荐。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营地需制定工作计划,并充分考虑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等时间段学生研学实际需求,积极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基地、营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营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坚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面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费用要加强核算、专账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基地、营地要加强安全管理,有各项应急预案。开展研学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应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基地、营地必须投保责任险,确认参加活动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为无意外险的师生购买保险。
第十七条 基地、营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自治区级部门直属单位被命名为基地、营地的,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自治区级部门对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基地、营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5年。一期届满,基地、营地申请复评,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90%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基地接待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5000人次、营地接收少于1万人次的;
(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不能坚持公益、非营利性原则,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整改的。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在工作中未能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不力的,有关研学课程违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营地称号的;
(三)已不符合基地、营地准入条件的;
(四)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基地、营地,并相应核减市域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有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认定为自治区级基地年份起算。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加快创建一批层次分明、各具特色、示范引领的研学活动场所,满足中小学生研学需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5-01454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10:00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3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申报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发展,统筹整合各类研学实践教育资源,切实发挥研学实践教育的综合育人作用,实现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指的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通过集体实践、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研学实践教育一般以年级为单位开展。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指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有关单位评议认定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指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有关单位评议认定的,能够接收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一定规模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基地、营地的管理;各盟市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营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年审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黑白名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区域内基地、营地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五史”教育、国情区情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生态文化教育、劳动教育、红色教育、北疆文化教育、科学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优质研学资源单位;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1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教育主题,能够开设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体系完整的适合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研学实践教育课程;
(五)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实践指导老师比例不低于20%);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服务保障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20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动,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利;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扎实做好流感、支原体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开设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报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主要范围与研学基地相同,且周边有若干研学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3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研学课程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操作、体验性强,富有教育功能,有评价反馈;至少已开发5条以上研学线路,形成以营地为枢纽、基地为站点的研学实践教育网络;
(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实践指导老师比例不低于20%),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能够至少同时接待100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开辟“绿色通道”;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扎实做好流感、支原体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完备,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有全时全方位的监控系统;有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预案;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周边医疗便利,与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和协助关系;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
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视情况组织自治区级基地、营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仅可申报一个基地或营地,已有被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旗县(市、区)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级研学实践基地在盟市级研学实践基地中择优申报推荐。盟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的申报,由具备资质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通过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盟市级教育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基地、营地课程方案;
(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某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使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自治区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为基地、营地。
第十二条 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候选单位,优先从自治区级基地、营地中推荐。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营地需制定工作计划,并充分考虑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等时间段学生研学实际需求,积极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基地、营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营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坚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面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费用要加强核算、专账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基地、营地要加强安全管理,有各项应急预案。开展研学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应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基地、营地必须投保责任险,确认参加活动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为无意外险的师生购买保险。
第十七条 基地、营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自治区级部门直属单位被命名为基地、营地的,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自治区级部门对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基地、营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5年。一期届满,基地、营地申请复评,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90%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基地接待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5000人次、营地接收少于1万人次的;
(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不能坚持公益、非营利性原则,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整改的。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在工作中未能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不力的,有关研学课程违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营地称号的;
(三)已不符合基地、营地准入条件的;
(四)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基地、营地,并相应核减市域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有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认定为自治区级基地年份起算。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加快创建一批层次分明、各具特色、示范引领的研学活动场所,满足中小学生研学需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