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4-03587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14:44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两张清单》)已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公布,现将涉及教育系统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承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盟市、旗县级教育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盟市、旗县级教育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2 | 验资报告出具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级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4-03587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14:44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两张清单》)已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公布,现将涉及教育系统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承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盟市、旗县级教育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盟市、旗县级教育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2 | 验资报告出具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级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