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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11512917C/2024-0073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3 15:25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02-0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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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紧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有的放矢提升研究生教育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贡献率,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一)服务需求,优化结构

突出按需授权,优先新增服务国家战略的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点给予倾斜支持,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强化保障质量,把好研究生教育“入口关”。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

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审核,加大各环节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权责一致和自律意识。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申请范围和工作要求

本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制订学位点申报指南,负责实施接收申请、资格审查、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等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定位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所提学位授权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特色和学科发展规划。所有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1.申请范围

符合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不含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立项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高校。按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我区高校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

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按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有关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申请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立项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高校,原则上各项量化指标中未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不超过2项(师均科研经费计为1项)。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高校申请

普通本科高校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将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3)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15人)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组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4)其他要求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至少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1.申请范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申请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学、法医学、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国家安全学、智能科学与技术、纳米科学与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区域国别学等10个学科不受限制)。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应符合对应的申请基本条件(按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我区高校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且申请授权点级别不得超出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级别。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同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不得申请增列。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名单应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

(2)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将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3)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推荐名单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申请的学位授权点如获得授权,有关申请材料将作为有关学位授权点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三、工作安排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2月22日前,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申报内容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此次提交的材料为最终版本,不可再次修改。

(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各类名单。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新增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将直接取消资格。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

3月10日前,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位授权审核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四)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

3月20日前,召开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会议,确定我区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评审结果。

(五)上报结果

3月29日前,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对拟推荐名单和排序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我区审核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等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清单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授权审核汇总表》、《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对照表》,按需推荐高校还需提供《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 字)。

2.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授权审核汇总表》、《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如骨干教师重名人员情况说明等)。

(二)报送要求

2月22日前,学位授予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学位办,包括:报送清单所列各类《简况表》《对照表》纸质版一式15份,其他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清单所列各类材料电子版(WORD版与加盖学校公章PDF版)刻制光盘一式两份。其他佐证材料留学位授予单位备查。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601室,邮编:010011,联系人:鲁娜、李利,联系电话:0471-2856627,邮箱:nmg_xwb@163.com。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其他具体工作要求(如系统填报材料等)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后期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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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11512917C/2024-0073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3 15:25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02-02 17:2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紧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有的放矢提升研究生教育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贡献率,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一)服务需求,优化结构

突出按需授权,优先新增服务国家战略的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点给予倾斜支持,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强化保障质量,把好研究生教育“入口关”。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

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审核,加大各环节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权责一致和自律意识。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申请范围和工作要求

本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制订学位点申报指南,负责实施接收申请、资格审查、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等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定位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所提学位授权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特色和学科发展规划。所有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1.申请范围

符合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不含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立项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高校。按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我区高校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

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按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有关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申请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立项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高校,原则上各项量化指标中未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不超过2项(师均科研经费计为1项)。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高校申请

普通本科高校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将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3)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15人)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组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4)其他要求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至少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1.申请范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申请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学、法医学、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国家安全学、智能科学与技术、纳米科学与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区域国别学等10个学科不受限制)。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应符合对应的申请基本条件(按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我区高校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且申请授权点级别不得超出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级别。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同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不得申请增列。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名单应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

(2)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将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3)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推荐名单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申请的学位授权点如获得授权,有关申请材料将作为有关学位授权点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三、工作安排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2月22日前,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申报内容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此次提交的材料为最终版本,不可再次修改。

(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各类名单。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新增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将直接取消资格。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

3月10日前,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位授权审核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四)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

3月20日前,召开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会议,确定我区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评审结果。

(五)上报结果

3月29日前,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对拟推荐名单和排序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我区审核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等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清单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授权审核汇总表》、《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对照表》,按需推荐高校还需提供《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 字)。

2.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授权审核汇总表》、《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如骨干教师重名人员情况说明等)。

(二)报送要求

2月22日前,学位授予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学位办,包括:报送清单所列各类《简况表》《对照表》纸质版一式15份,其他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清单所列各类材料电子版(WORD版与加盖学校公章PDF版)刻制光盘一式两份。其他佐证材料留学位授予单位备查。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601室,邮编:010011,联系人:鲁娜、李利,联系电话:0471-2856627,邮箱:nmg_xwb@163.com。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其他具体工作要求(如系统填报材料等)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后期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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