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3-0257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教师函〔2023〕5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16:30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置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为全面推开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查询的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提升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入职前准入查询融入教师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师资基础。
二、查询对象
坚持教职员工凡进必查、教师资格凡认必查。
(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三、查询内容
(一)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查询内容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二)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查询内容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四、查询主体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招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查询责任主体。
(一)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查询主体为县级及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查询时间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认定前进行查询。
(一)对正式录用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拟聘用人员公示前。
(二)对临时聘用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签订劳动协议前。
(三)对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安保、公寓、医卫、维修等公共服务人员,餐厅、超市、体育场馆、学术交流中心等商贸服务人员,以及需进入校园工作的其他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入校工作前。
(四)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作出认定结论前。
五、查询程序
(一)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二)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六、准入查询的结果使用
(一)拟聘用教职员工(含教师)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二)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三)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或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应当不予认定,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告知查询对象不予认定的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七、异议处理
拟聘用教职员工(含教师)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查,认定机构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要监督指导本地本校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
(二)强化查询责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明确本地本校准入查询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准入查询责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2.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3.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有关信息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本通知印发后,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应立即安排部署查询工作,人员做到应查必查,结果做到应用必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准入查询工作平稳推进,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查询工作开展情况WORD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志昱 0471-2856509
电子邮箱:nmgjytjsgz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5月31日
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3-0257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教师函〔2023〕5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16:30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置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为全面推开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查询的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提升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入职前准入查询融入教师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师资基础。
二、查询对象
坚持教职员工凡进必查、教师资格凡认必查。
(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三、查询内容
(一)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查询内容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二)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查询内容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四、查询主体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招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查询责任主体。
(一)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查询主体为县级及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查询时间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认定前进行查询。
(一)对正式录用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拟聘用人员公示前。
(二)对临时聘用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签订劳动协议前。
(三)对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安保、公寓、医卫、维修等公共服务人员,餐厅、超市、体育场馆、学术交流中心等商贸服务人员,以及需进入校园工作的其他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入校工作前。
(四)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查询时间不得晚于作出认定结论前。
五、查询程序
(一)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二)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六、准入查询的结果使用
(一)拟聘用教职员工(含教师)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二)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三)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或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应当不予认定,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告知查询对象不予认定的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七、异议处理
拟聘用教职员工(含教师)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查,认定机构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要监督指导本地本校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
(二)强化查询责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明确本地本校准入查询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准入查询责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2.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3.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有关信息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本通知印发后,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应立即安排部署查询工作,人员做到应查必查,结果做到应用必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准入查询工作平稳推进,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查询工作开展情况WORD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志昱 0471-2856509
电子邮箱:nmgjytjsgz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