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6年起,我区全面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以下简称“动态调整工作”)。我区的动态调整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各单位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要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自治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8337”发展思路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调整和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动态调整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科学规划和论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制定发布本单位的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31前报送自治区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的动态调整工作由三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进行。
三、动态调整工作实行常态化。各单位可根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等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单位自主调整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向自治区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自主调整工作情况和相关材料,自治区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将适时组织统筹调整增列博士、硕士授权点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自主调整工作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报告书》(见附件2)2份,同时提供Word和PDF格式电子版;
2.《内蒙古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和《内蒙古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一式2份,同时提供Word和PDF格式电子版。以上两表的表式可从“内蒙古教育网”(网址:www.nmgov.edu.cn)下载。
以上材料请于每年5月23-31日期间报送至自治区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鲁娜
联系电话:0471-2856601
电子邮箱:nmg_xwb@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613室
邮 编:010011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报告书
3.内蒙古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基本情况一览表
4.内蒙古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