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支出。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民办普通高中纳入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