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促进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我区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教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