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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召开全区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推进会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培训视频会
发布日期:2023-08-24 15: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8月22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法精神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推动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要求落实落细,进一步做好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任务,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召开全区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推进会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培训视频会。

会议邀请民办教育协同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科研部主任段文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起草组专家、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律师、行政法律师张智刚分别以《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实践探索与体会思考》《〈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解读与实务指引》为题作专题讲座。会议还对下一阶段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重点任务进行了部署安排。

会议指出,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动员部署,抓紧召开工作会议,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摸清辖区内现有民办学校底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全力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工作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实施办法》明确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情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会议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严把完成时限,时间服从质量。一是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二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及时修订章程,换发办学许可证,继续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三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按要求抓紧开展清算,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待完成法人登记,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正式办学许可证。

会议强调,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关系举办者、学校和受教育者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做好风险防控。各地要吃透文件精神,强化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注意工作方法,确保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尊重举办者自主选择办学属性权利,严禁“一刀切”,发现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要立刻予以纠正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负责同志,各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工作分管领导、相关科(股)室负责同志,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同志,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园)长共计2550余人参加培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