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说明
1、范围
本标准是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配备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标准作为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配备幼儿园装备使用。
2、要求
2.1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园完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所规定的保育和教育任务应具备的幼儿园设施设备及玩教具。
2.2 本标准配备要求一栏分 “基本”和“选配”。“基本”配备是幼儿园完成保育和教育任务应具备的基本设施设备及玩教具,各园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幼儿教育活动的多样性,结合各地区幼儿园实际,选择 “选配”的设施设备及玩教具,也可选择标准以外适合幼儿教育教学的玩教具。
2.3 配备数量按照一所幼儿园2个小班、2个中班、2个大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计算。其中,“室内玩教具”、“室内活动及生活用房”、“活动室多媒体系统”按班数配备,其余按园数配备。如果幼儿班数和幼儿数较多,可根据幼儿教学需要适当增加配备数量;反之,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2.4 消耗品是保证幼儿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2.5 凡进入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及玩教具,必须取得国家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各室(房、区)安全设施设备按相关部门要求配备,杜绝使用危害幼儿健康安全的设施设备及玩教具。
2.6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