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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2-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 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内 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 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 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接收 相关材料,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通过后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 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 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 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

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 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4-1

202X-202X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学校:                                        学籍号:

学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学年月


户籍地旗县区


身份证号


乡镇街道、嘎查村


专业名称

涉农□非涉农□

户口性质

农业□城市□乡镇非农□县城

家庭情况

(由学校

填写)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城镇)  低保(农村)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供养(城镇)特困供养(农村)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职工家庭自然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单亲家庭父母年迈体弱多病监护缺失其他困难

家庭基本信息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与学生关系

联系电话

年收入(万元)

健康状况

























账户信息(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银行卡号


持卡人姓


申请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签字: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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