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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 内的自治区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 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执行等情况,确定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五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 科和自治区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自治区 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自治区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1)。 第七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 置相适应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 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自治区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 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 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 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 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 同)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 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 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 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 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 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 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 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高校将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 审结果于10月25日前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 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并统一公示。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自治 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奖学金 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8-1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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