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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2-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 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 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 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 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 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 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 保障卡的,须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2-1

202X-202X学年普通高中国家

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学校:                                          学籍号:

学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学年月


户籍地旗县区


身份证号


乡镇街道、嘎查村


家庭情况

(由学校填写)

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城镇)

低保(农村)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特困供养(城镇)

特困供养(农村)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深度相对意外困职工家庭自然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

单亲家庭父母年迈体弱多病监护缺失其他困难

家庭基本信息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与学生关系

联系电话

年收入(万

)

健康状况

























账户信息(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银行卡号


持卡人

姓名


申请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签字:


诚信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如填写信息不实,愿承担相关责任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班主任

意见

同学,经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核定该生困难等级认定为难,符合

受助条件。

班主任签字:

学校意见

经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公示,同意该生申请并享受档国家助学金。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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