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学生资助网
本专科
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2-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 业,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直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 后,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 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 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 毕业生。定向、委培、公费师范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 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61 号)中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地区(共33个旗县市,分别 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霍林郭勒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 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托克前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拉特中旗、阿尔山市、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根河市、四子王旗、乌拉特后旗、阿巴 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 济纳旗)。本细则所称基层单位是指:1.自治区乡镇苏木及以下 (不含旗县市政府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苏木) 政府机关、农村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 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基层单位;2.工作现场地处上述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 质(矿业)、水利水电、煤炭、林业、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细则确定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服务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金 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 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本科、研究生和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不含结业)本人在离校办理就业手续时, 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 1)  (一式二份)和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原件 一 份)。

(二)高校毕业生连续服务期满3年(含3年)后,填写《自 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表》(见附表 2)( 一 式二份),经就业(服务)单位、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旗 (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审查确认后,并附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就业 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复印件二份)等材料,报学生毕业高校。

第九条高校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高校毕业生在离校时提交的《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 同、录用证明等)以及高校毕业生在连续服务期满3年(含3年) 后填写的《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 表》等材料,审查申请资格,核实学费缴纳情况、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及偿还情况等相关内容后,对符合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附表2中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资格审查完成后,填报《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表3),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高校将符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毕业生提 交的《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自治区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表》《自治区基层 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原件一式两份)  以及、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录用手续(就业 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两份)等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5日前,集中报送自治区助学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对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 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采取一 次性补偿代偿的办法,即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 一次性补偿代偿资助完毕。

第十一条对符合资助条件,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期后,为避免造成违约,按照原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由本人先垫付,并妥善保存所有还本付息收据。待服务期满后,需本人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十二条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 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 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三条对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未离 开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仍按本细 则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于因毕业离校时未提交基层就业学 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或服务期满1年内未提交基层就业学 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因入伍、升学、 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 前离开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自治 区不予补偿代偿学费。同时,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高校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高校要切实加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 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1-1

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

贷款代偿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毕业高校


高校隶

属关系

□自治区

学号


毕业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入学时间




学制


毕业时学历


身份证号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在校期间是

否享受免学

费资助

□是□否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就业单位名称


签订就业

服务年限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认真履行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保证服务年限,如提前离岗,及时向毕业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及时向经办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因违约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及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申请人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情况

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情况

申请学费补偿总计(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总计(元)

第一学年缴纳学费(元)


第一笔:经办银行:贷款金额

第二学年缴纳学费(元)


第二笔:经办银行:贷款金额

第三学年缴纳学费(元)


第三笔:经办银行:贷款金额

第四学年缴纳学费(元)


第四笔:经办银行:贷款金额

第五学年缴纳学费(元)


第五笔:经办银行:贷款金额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

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元。

负责人签字:公章:


【附件下载】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15003152号-1  
网站维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信息中心(电化教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