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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2-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 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 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 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 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 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 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 (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 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 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 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 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 附 件10-1,以下简称《申请表I》,  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 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 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 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 I》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 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10-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 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自治区助学中心,自治区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 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 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 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 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 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 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 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 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 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件10-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

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区/市)(地/州/盟)(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口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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