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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2-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  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  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 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 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 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 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件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专业

家庭经济

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

情况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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