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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
【来源】 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3-04-04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内教办字〔202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二连浩特市、 满洲里市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建立健全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重新修订完  善了《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

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

2021 年 2 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 公正,全面推进精准资助,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公平而有质 量的教育,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 自治区决定,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调整完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 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以及“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 原则,强化精准资助,进一步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保障我区普通高校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 主要内容

(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1.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资助政策

    (1)2018-2020年入学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读学生资助对象: 2018—2020年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 通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 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18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 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 (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 资助不超过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 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2)2021年及以后年度入学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学生

资助对象:1.大学新生: 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 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 1 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 2.在读学生: 2021年以 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21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 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 (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2.对普通高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对普通高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入学资助的具体政 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备案。

(二)完善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政策体系

1. 建立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制度: 从2021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 制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学生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 元,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2. 建立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制度: 从2021 年秋季学期 起,设立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自治区高校品 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资助面为自治区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5%,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元,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 额承担。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加强 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认真开展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 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落实好普通高校各项学生资助政 策。自治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学校 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 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严格规范审核程序。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校录取(开学)时 间,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拟享受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入学资助政策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并按类别提供给当地民政、 扶贫部门;民政、扶贫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普通高 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符合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 立卡家庭子女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送达教育部  门;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民政、扶贫部门的审核结果,  确认当年享受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学生名 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各高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确保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强化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要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 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 位。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 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 学生的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发放资金等全过程的管理,确 保每一位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能及时得到资助。各地各 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 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重 点检查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地区,要 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 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 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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