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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民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办高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民办学校章程制度建设,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各民办学校在制定修改章程时,应包括参考文本所列内容,下划线处应当填写相关内容,提交核准、备案、公布章程时,标题应改为“学校全称+章程”,将正文中方括号内的提示内容予以删除,同时根据所举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突出办学特色,如学校提交的章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学校作相应修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2.内蒙古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学校/学院/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填写核准名称

 本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

本单位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 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于投入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本单位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教育厅(局)、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厅(局)和           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填写全称】的监督管理。【本条表述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审批机关分离的情形;如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的,可删除行政审批局的有关内容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           盟(市)         旗县(市、区)           街道         号。本单位办学地址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办学地址包含多个校区的,须在章程中明确各校区地址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本单位举办者是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本单位章程,负责推选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了解本单位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十一本单位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资产来源

出资时间

资产性质



















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十二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本单位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本单位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本单位理事会通过后应当就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三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非学历培训

(二)办学内容:              

限非学历培训填写,如学科类培训、成人助学类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

(三)办学规模:本单位共开设        教学班。【非学历培训不填】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5人(含)以上单数】。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1/3 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建议任期与党组织任期相适应

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十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校(院、园)长,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八)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注:教职工总数不足 100 人的,可不设副理事长

第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注: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则删除本条,后面条文顺调

第十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注: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 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十条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的校(院、园)长为:        

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

……

注:可根据理事会授权增加校(院、园)长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所述校(院、园)长的法定职权相冲突

二十四校(院、园)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 3 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注:可根据本校(院、园)实际增加或提高校(院、园)长任职条件

第二十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3 人(含)及以上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注:教职工总数不足20 人的,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有关监事会负责人的内容应当删除

第二十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注:不设监事会的,可以删除本条,后面条文顺调

第二十本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 1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园)长的;

(三)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党建工作机制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 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单位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本单位的理事会、校(院、园)长办公会,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本单位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本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三十三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注: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院、园)长担任

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社会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本单位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本单位举办者(出资人)不得违规从本单位分配利润或取得办学收益,本单位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本单位办学。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本单位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十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本单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四十一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四十二章程修正案应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四十三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本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十四本单位依据章程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本单位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本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四十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本单位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本单位财务清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本单位终止,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 附则

第四十本章程经本单位理事会于         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五十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捺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本章程及附页文本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捺印。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捺印的,章程及附页无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本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参考文本

×××(学校/学院/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                   ,简称:             。简称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办学许可证所载全称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申请使用简称为“XX 学校”“XX 学院”或者“XX 中心 ”。

《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企注字〔2017〕156 号)“八、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及其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中对“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备注分别载明“不得简称为“XX 学校”“XX 学院”或者“XX中心”。”“不得简称为 XX 学校或者 XX 中心。”

 本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本公司的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公司的办学地址(即住所,以下同):内蒙古自治区       市(盟)     区(旗、县)     街道      号。本公司办学地址发生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办学地址包含多个校区的,须在章程中明确各校区地址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院、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公司是由                    个股东(举办者)以非国有资产、非捐赠资产共同出资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举办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本公司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个【非学历培训不填】;

(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中)、高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三)办学内容:                       

限非学历培训填写,如学科类培训、成人助学类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等

(四)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学龄前儿童、初中毕业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        学年/个月【非学历培训不填】;

(五)经营范围: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高等院校、营利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学科类、成人助学类营利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股东(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占比、出资时间为:

股东(举办者)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占比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应当注明金额,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如实填写

第十 本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    份,股东(举办者)和本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注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 本公司应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本公司应当将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章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股东(举办者)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本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股东(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本公司章程,推选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申请查阅会计账簿;

(五)按出资比例依法分取本公司办学收益,本公司新增资本时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举办者)转让的出资;

(七)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剩余财产。

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冲突。对于股东(举办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办学收益,以及在公司增资时,股东(举办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实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股东(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本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本公司债务;

(四)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赔偿本公司及其他股东(举办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股东(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

股东(举办者)向股东(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举办者)过半数同意。股东(举办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举办者)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举办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举办者)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举办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举办者)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举办者)名册。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变更或注销原股东(举办者)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举办者)名册中有关股东(举办者)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涉及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当就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为保障本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十董事、监事、校(院、园)长、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

十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在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条件限制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

第二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侵占本公司的财产,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董事、监事及其亲属,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均不得在本公司的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任职。

第五章 董事会、校长(院长、园长)、监事或监事会

第二十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人【5人以上13人以下的单数,由股东(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育专家(或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担任董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共     名),选举产生股东(举办者)或其代表、教育专家(或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董事(共    名)。

第二十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选举、罢免、增补董事;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院、园)长;

(三)决定校(院、园)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院、园)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修改章程;

(五)制定规章制度;

(六)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审核预算、决算;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包括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举办者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后学校注册资本数额仍应当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十一)决定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等事项;

(十二)决定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可根据需要增加董事会的职权,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二十 本公司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    年【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的校长(院长、园长):           。

校(院、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负责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执行董事会决定;

(四)拟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解聘包括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教职工,实施奖惩;

(八)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根据学校实际增加校(院、园)长任职条件。可根据董事会授权增加校(院、园)长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所述校(院、园)长的法定职权相冲突

三十三校(院、园)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可根据本校(院、园)实际增加或提高校(院、园)长任职条件

三十四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举办者)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少于1/3的教职工代表。本公司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举办者)代表     名,教职工代表     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名。

董事、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1/3;教职工总数不足20人的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三十五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本公司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设监事会的删除本款,后面条文顺调

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公司财务;

(二)监督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要求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本公司涉及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园)长的;

(三)涉及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三十九 本公司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依靠教职工民主监督管理本公司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本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公司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公司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公司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公司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公司与本公司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四十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四十一 本公司依法建立党组织,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本公司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涉及本公司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十二 本公司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公司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院、园)长、副校(院、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十三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学校发展,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十四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十五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学校的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八 财会制度及分配方式

四十六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本公司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本公司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本公司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四十七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公司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公积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四十八 本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四十 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收益,可以依法按照股东(举办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或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 变更与终止

五十 本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由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办学的,在报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准时,应提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

十一 本公司合并、分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进行账务清算,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一并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清算组成员由包括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六 本公司终止时,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 本公司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备案后生效。

十条经董事会提议可以修改章程,经董事会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章程修正案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自行明确章程修改程序,但修改权应在董事会

六十一 本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股东(举办者)签字、捺印(盖章)

董事签字(捺印):

本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