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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学历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教监管函〔2023〕42号


各民办学历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教育部、自治区政府正式审批设立的且办学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历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二)办学条件情况;

(三)法人治理情况;

(四)办学行为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实生权益保障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方式及时间

年检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网上填报完成时间:2023年5月30日前。网上填报完成15个工作日后上网查看意见反馈情况。因未及时查看反馈情况而导致延误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3年6月25日前。因未及时报送纸质材料而导致延误或不予受理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

1.民办学历高校。各参检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系统”(https://mbxxgl.nmgov.edu.cn/),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

2.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因审批管理权限调整,请已移交至自治区教育厅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联系我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申请在“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系统”上建立账户,再进行年度工作报告网上填报。

(二)材料报送

1.年检报告书;

2.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高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客观准确。年检结果将作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评先评优和申请各类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各学校要对资料进行精细化整理,编制目录,便于审查。

(三)各学校于5月30日前做好实地迎检准备,积极配合专家组的检查工作,网上提交材料要与现场材料保持一致。

 联系人:崔秀岭;电话:0471-285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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