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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调整冠以“内蒙古”字样民办非学历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内政发〔2022〕1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民办非学历学校的管理,我厅决定将全区冠以“内蒙古”字样民办非学历学校的审批管理职权调整为自治区教育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区冠以“内蒙古”字样民办非学历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审批管理职权是我厅落实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是从行业角度推进民办教育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有效措施。

二、为理顺审批管理体制,防止交叉管理,今后我厅将按照清单履行学校审批行政权力,全面负责上述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稳定、招生管理、信访投诉、年度检查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行政审批;

(二)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三)指导、监督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四)负责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六)对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七)受理教师、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信访投诉和行政申诉;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本次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盟市行政部门不得审批新的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非学历学校,不得再对上述学校进行办学许可证换发、年检等。

四、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整理属地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非学历学校档案并移交我厅,列出学校名称清单,并结合实际对每所学校给出监管期间办学行为评价意见,确保管理体制顺利调整到位。

档案、学校清单和办学行为评价表请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电子版发至:297409045@qq.com;联系人:白贵平,联系电话:0471-2856621。

附件: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非学历学校清单和办学行为评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2023年2月9日


附件

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非学历学校清单和办学行为评价表


序号

学校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学许可证期限

办学行为评价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