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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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11512917C/2024-0295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教科外函〔2024〕102号
成文日期 2024-04-2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50000011512917C/2024-0295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教科外函〔2024〕102号
成文日期 2024-04-23
公文时效
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教育系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5 15:31
来源: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4〕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全区教育系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除内蒙古大学部分项目单独受理外,教育厅受理全区教育系统在职、在校师生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项目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教育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二、项目信息

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包括: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及有关国家合作奖学金项目等。

202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各项目选派简章、选派办法,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官网查询(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凡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官网公布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师生均可报名。除个别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单独发文外,教育厅不再单独发文。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公派留学是满足国家战略规划和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立的出国留学项目,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教育厅支持鼓励教育系统各类人员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积极为公派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公派留学必要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不得变相阻挠、刻意降低公派留学人员相关正常待遇,确保留学人员安心留学。

(二)各盟市、各高校要积极宣传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指定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指导申请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报送推荐人选。各盟市、各高校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把政治关、材料关,不得无故拒绝申请、不得报送审核未合格的材料,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及时反馈原因。需教育厅组织评审的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教育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细节、评审要求、淘汰人员原因属内部信息,不对外公布。

(三)各盟市、各高校要对申请人员思想道德和在校品行学风表现、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和处分情况、是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独立生活能力和对外交往沟通能力等方面着重考核,并出具综合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材料随推荐公函一并报送。

(四)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等项目的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教育厅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相关数据进行查重和抽审。对于相关项目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或多个项目申请材料不合格率达到一定程度的单位,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退回申请、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推荐资格等措施。

(五)为加强公派留学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年内教育厅将组织公派留学业务培训、内蒙古公派出国留学英语高级培训班、专家库培训等工作,具体内容和时间另行通知。

(六)各盟市、各高校要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教育“十四五”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2024年公派留学选派规划,选派规划要明确可实施项目、拟申报项目、选派类别、选派人数、工作保障等,各高校要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个性化项目,选派规划须经本单位论证后于5月17日前将纸质版公函报送教育厅,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七)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要求,从2024年起,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所在单位和个人选派渠道,全面实施项目制。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项目制实施的重要机遇,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目标,提高站位、克服困难,动员校内外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积极申报西部地方项目子项目。有一定国际合作基础、相关学科优势较强的学校,特别是自治区直属高校每校至少申报1个子项目;国际合作基础较薄弱、相关学科具有一定特色或优势的学校,可多校联合申报1个子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

(八)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规定,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不论在境外停留的时间长短,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九)各派出单位要及时制定本单位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加强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教育,关心关爱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生活、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各项目派出人员在外学习工作期间,要注意个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前往危险系数较高的国家(地区),自觉接受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各项目派出人员要树立“带任务”出去、“带成果”回来的责任意识,要把引进优质国外教育资源、开展相关教学展示等内容纳入效果考核机制。

(十)除个别项目外,2024年起,教育厅不再接收个人申请材料,个人材料由各盟市、各高校自行留存,留存时间为五年。各项目网报结束后2天内,各单位需将纸质版推荐公函、推荐名单、综合评价材料报送教育厅,同时将推荐公函、推荐名单、《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可编辑的word版单位推荐意见(不超过500字)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徐子健,联系电话:0471-2857134。

邮箱:nmgjytwsc@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自治区教育厅科技与合作交流处,邮编010011。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4月25